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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7月修正)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9-21 19:50:47
发布时间:2020-09-21 19:50:47
《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0年7月10日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9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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