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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9-21 19:49:14
发布时间:2020-09-21 19:49:14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21日
 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股权激励   
(一)挂牌公司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三)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
 2.回购本公司股票;
 3.股东自愿赠与;
 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挂牌公司依照本指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1.股权激励的目的;
 2.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3.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7.挂牌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8.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9.绩效考核指标(如有),以及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挂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挂牌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13.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本条所称的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五)挂牌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施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的关联性。挂牌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六)挂牌公司应当合理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并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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