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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

发布者:在华韩国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6-03 15:37:00
发布时间:2021-06-03 15:37:00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促进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用人单位和流动人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人事关系在省的中直单位和省属单位之间的流动)的人才流动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流动,是指除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正常调动以外,通过双向选择,各类人才的工作单位或地区发生变动。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人事部门按照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
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人才流动服务工作。
第二章 人才流动
第五条
鼓励人才向郊区、外县、农村、企业和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流动。
第六条
下列人才流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县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业务负责人;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的人员;
(三)中、小学教师;
(四)经国家、省、市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专门人才;
(五)正在接受行政、司法审查的人员;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它人员。
第七条
要求流动的人才,应当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交流动申请书,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在接到流动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流动。同意流动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流动手续。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对流动人员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借故刁难、打击。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从国内外引进各类人才。
引进的人才享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和引进单位的优惠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引进外地人才,应当到市、区、县(市)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对引荐外地人才和国外留学生有功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予以奖励。
第三章 人才市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人才应当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守约的原则参加市场交流活动,享有双向自主互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