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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

发布者:在华韩国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22 13:26:00
发布时间:2021-03-22 13:2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规范运动员的招聘与退役安置,保障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技体育人才包括体育后备人才和运动员。
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体育潜质,通过选拔进入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参加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运动员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体育运动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招聘、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者体育津贴的人员。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和退役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与退役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兴办、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鼓励组织和个人支持、资助运动员的培养。
第二章 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
第六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训练和竞赛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保障体育后备人才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八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开展训练的体育项目。
县(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校、依附体育场馆、与普通中小学校联办等形式,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没有成立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县(区)应当依托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培训机构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做好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保证体育后备人才的输送质量。
第九条
纳入国家教育序列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与同级别的普通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为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创造条件。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确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培养规划将符合条件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确定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