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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发布者:在华韩国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20-11-23 19:45:14
发布时间:2020-11-23 19:45:14
2020-11-06
 
第一条
1-1 实际控制人
 
现就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等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一般要求
 
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尊重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认定为主,并由公司股东确认。公司应当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认定理由、最近两年内变动情况(如有)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结合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挂牌公司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情形的,若无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且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进一步分析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
 
申请挂牌公司股东之间存在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公司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充分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共同控制权一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其他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申请挂牌公司股东之间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披露。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司应当披露一致行动的实施方式、发生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协议期限等。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公司未将一致行动协议全体签署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无实际控制人核查
 
申请挂牌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真实性;
 
(二)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经营发展的稳定性的影响。
 
若申请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
第二条
1-2 公司股份被质押、被冻结
 
 
 
现就申请挂牌公司股份被质押、被冻结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股份被质押、被冻结事项的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份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原因,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质押或冻结的起止期限,质权人、司法冻结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名称,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涉及债务的清偿安排或司法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股权稳定性、股权清晰性及经营管理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申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被质押、被冻结的,公司应当提示相关风险。
 
二、股份被质押、被冻结事项的核查
 
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结合相关债务人以及被质押或被冻结股份持有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核查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行权或强制处分的可能性,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股权归属是否明晰,是否影响相关主体在公司的任职或履职,是否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条
1-3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
 
 
 
现就申请挂牌公司涉及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规范性要求
 
投资方在投资申请挂牌公司时约定的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清理:
 
(一)公司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
 
(二)限制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
 
(三)强制要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者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四)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投资的特殊投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投资方;
 
(五)相关投资方有权不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查阅权、知情权等条款;
 
(七)触发条件与公司市值挂钩;
 
(八)其他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违反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披露
 
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内部审议程序、相关条款的修改情况(如有)、对公司控制权及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三、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核查
 
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对特殊投资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是否存在应当予以清理的情形、是否已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相关义务主体的履约能力、挂牌后的可执行性,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义务主体任职资格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经营事项产生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或终止的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对特殊投资条款的履行或解除情况、履行或解除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条
1-4 重大诉讼或仲裁
 
 
 
现就申请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涉及未决或未执行完毕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应当披露案件审理进度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涉案金额,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损失,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公司经营、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申请挂牌公司涉及多次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以列表方式予以披露,并汇总披露累计涉案金额、执行结果;诉讼或仲裁事项可能对申请挂牌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提示相关风险。
 
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认定标准
 
申请挂牌公司涉及的诉讼或仲裁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单次或多次诉讼、仲裁涉及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二)涉及主要产品以及核心商标、专利、技术、土地、房产、设备、资质等关键资源要素的诉讼或仲裁;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或仲裁;
 
(四)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诉讼或仲裁;
 
(五)其他可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诉讼或仲裁。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核查
 
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及律师应当核查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具体情况,并分析评估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损失、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公司内控或合规管理是否健全、是否构成挂牌障碍以及公司应对措施的有效性。
第五条
1-5 公司治理
 
 
 
现就申请挂牌公司涉及公司治理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司章程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结合其拟进入的市场层级,确保其申报时提交的公司章程及作为章程附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关于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的要求。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要求,并符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的要求。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并确保报备信息与披露信息保持一致。
 
三、公开承诺
 
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主体在公司申报挂牌时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关于挂牌公司公开承诺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1-6 同业竞争
 
 
 
现就申请挂牌公司同业竞争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同业竞争的认定
 
申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主办券商及律师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公司、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公司的关系,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对公司构成竞争。
 
二、同业竞争的核查
 
申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结合竞争方与公司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竞争方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公司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公司与竞争方之间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情形等方面,核查该同业竞争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安排
 
申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应当披露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相关措施的实施时间安排、是否存在客观障碍、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等,并披露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影响公司独立性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所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做出的未来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对相关措施的履行情况、可执行性、实施时间安排的合理可行性以及影响有效执行的风险因素等进行核查。
第七条
1-7 客户集中度较高
 
 
 
现就申请挂牌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事项的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情形的,如向单一大客户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达到或超过50%的(存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时,公司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应当与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进行比较,披露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公司与客户的历史合作情况、公司获取订单方式、相关业务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并充分揭示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事项的核查
 
针对申请挂牌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主办券商应当核查以下方面:
 
(一)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公司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
 
(二)公司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三)公司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四)公司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公司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公司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