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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0-26 19:06:51
发布时间:2020-10-26 19:06:51
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更好发挥各市场的功能,拓宽上市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   
顺应市场需求,尊重企业意愿,允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自主作出转板决定,自主选择转入的交易所及板块。提高转板上市透明度,审核过程、标准全部公开。
(二)统筹兼顾。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制度规则的衔接,促进各板块协调发展,保障企业合法权利。
(三)试点先行。   
坚持稳起步,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选择一个板块试点。试点一段时间后,评估完善转板上市机制。
(四)防控风险。   
强化底线思维,切实防范转板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好应对极端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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