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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0-26 19:05:44
发布时间:2020-10-26 19:05:44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参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规则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开展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承销工作的承销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路演推介
第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股票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询价方式、直接定价和竞价方式发行的,应当采用互联网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询价发行时,还可以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向经协会注册、符合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
路演推介期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与投资者任何形式的见面、交谈、沟通,均视为路演推介。
申请文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开发行意向书(针对询价、竞价方式)或公开发行说明书(针对直接定价方式)前,主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共同采取任何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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