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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9-21 19:54:10
发布时间:2020-09-21 19:54:10
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等相关主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 
一、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及首次信息披露要求
 
1.董事会审议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事项作出决议并披露,拟作为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应当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2.公司内部公示并征求意见
 
挂牌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名单向全体员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3.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发表意见
 
挂牌公司监事会应当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在公示期满后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同时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挂牌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监事会意见。
 
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4.主办券商核查并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挂牌公司、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监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挂牌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董事会审议、公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如有)发表意见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不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4个交易日前披露核查意见。
 
5.股东大会审议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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