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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0年8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9-21 18:14:30
发布时间:2020-09-21 18:14:30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两部新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两部新税法,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730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共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四处:一是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二是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三是新增第十八条:“有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四是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六部委发文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一是切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进一步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不断优化一网通办服务能力。二是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环节和成本。进一步压缩开办时间;进一步简化开办环节;进一步降低开办成本。三是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应用。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进电子发票应用;推动电子印章应用。
四、8月5日起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五、总局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21号 ),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一是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要态度坚决、措施精准地落实好2019年地方出台的“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政策,落实落细今年新出台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不能因为税收收入形势严峻、地方财政困难而打折扣、设门槛。 二是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更加有效地让纳税人知晓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加强地方性减免税政策辅导和解读,确保政策执行准确规范、口径一致。三是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更加便捷地让纳税人享受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压缩地方性减免税核准时限,简化核准流程,创新管理方式,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是进一步强化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反映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成效。在征期内即开展审核,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核实更正。征期结束后,尽快对减免税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统计。

六、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四家群众团体确认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7号 ),公告确认“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四家群众团体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总局明确资源税征收管理三个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自2020年9月1日起 ,一是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折算扣减。二是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三是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废止7份有关资源税政策规范性文件。

八、海南明确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需要具备的条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 印发),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还应当符合 “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条件之一。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0年版)共列举旅游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等18项 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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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2021年9月1日施行)